鉆石有著美好的寓意,象征著婚后夫妻一生相伴,送鉆戒現在成為年輕人結婚時象征愛情的方式。但是當夫妻感情破裂,進入到了離婚訴訟程序,鉆戒是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,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呢?
在司法實踐中,往往會出現兩種情況,一種為婚前贈與,一種為婚后購買。
婚前贈與是在結婚前,夫妻一方將購買的結婚鉆戒贈與另一方,并且已經實際交付,贈與行為完成,物權已經轉移。這時鉆戒應該算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。我國《合同法》第185條規定,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,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?;榍百浥c就是一種典型的贈與合同,當鉆戒交付受贈人,財產權利已經轉移。結合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,結婚前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,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。所以這種婚前贈與的鉆戒,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。
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得鉆戒應該如何認定其財產性質?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十八條對夫妻一方財產有明確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為夫妻一方的財產:(一)一方的婚前財產;(二)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;(三)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認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;(四)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。
一種觀點認為:雖然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,但是歸夫妻一方使用,如購買時明確表示是為女方使用,應當認定為《婚姻法》第18條第四款,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,這時應該劃分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。
還有人認為,如果鉆戒的價值過高,或者有著坐等升值和收藏的意思,那不能歸屬于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范疇,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