剛步入社會參加工作的年輕人都會選擇租房,續租也是比較常見的事,我們都知道租賃合同一旦過了有效期就會失去法律的效力,在租房合同到期后,有其他房客來看房,或有其他人拿著新的租賃合同來要求承租人到期搬走,這是承租人是應該搬走還是有優先權利續租呢?
相同的條件下承租人具有優先承租權。為了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,民法典將優先承租權法定化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,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,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,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,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。租賃期限屆滿,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。所以在租金相同條件下,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房屋,具有優先承租權。律師建議承租人在續租時要重新簽訂一份租賃合同,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。如果租賃期限屆滿,出租人履行了相應的通知義務,承租人外的第三人以更優越的條件租賃該房屋,承租人租金低于第三人,則不再享有優先承租權。